市国资委关于修订《宜昌市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暂行规定》等文件的通知
日期:2017-02-07 16:45来源:宜昌市国资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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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省发展改革委、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、省政府法制办《关于印发清理和规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》(鄂发改法规〔2016〕68号)要求,为进一步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发展,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,现对《宜昌市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暂行规定》(宜市国资产权〔2010〕12号)、《宜昌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县(市)区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监督管理的通知》(宜市国资产权〔2010〕11 号)作如下修订:
一、将宜市国资产权〔2010〕12 号文第五条、第六条删除。
二、将宜市国资产权〔2010〕12 号文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:企业的生产设备、房产、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、债权、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,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组织实施。
三、将宜市国资产权〔2010〕12 号文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:企业处置国有资产涉及企业整体转让、转让全部股权或者转让部分股权致使国有股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,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,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,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文批复。
四、将宜市国资产权〔2010〕11 号文第一段中的“和《宜昌市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暂行规定》(宜市国资产权〔2005〕4号)”删除。
五、将宜市国资产权〔2010〕11 号文第一条修改为:各县(市)区属企业处置国有资产涉及企业整体转让、转让全部股权或者转让部分股权致使国有股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,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,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,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文批复。
六、将宜市国资产权〔2010〕11 号文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:各县(市)区属企业国有产权向外商转让的,所转让产权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《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》及其他有关规定。
宜昌市国资委
2017年2月7日
宜昌市国资委办公室 2017年2月7日印
http://www.yichang.gov.cn/uploadfile/2017/0207/20170207051511479.pdf
